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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推广预拌砂浆和城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通知

2019-5-17 11:25| 发布者:admin| 查看:189| 评论:0|来自:[db:出处]

   《砂浆&保温》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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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能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枣政办发〔2015〕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城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平衡;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先中心城区后辐射全市,依次逐步推开”原则,认真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任务目标:

1、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心城区(龙泉街道、荆河街道、北辛街道、善南街道、滕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具备条件的镇根据本镇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从镇驻地开始,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

2、到2016年1月1日,实现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的任务目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之前须到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滕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1)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2)因道路原因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3)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5)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现场搅拌的。

三、职责分工:经信部门负责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管理;对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有关单位予以支持。住建部门负责加强预拌砂浆在建筑施工项目中的使用管理,加强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的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管理措施,并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城市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并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2.加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执法力度

经信部门要加大对“禁现”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严禁工地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水泥等原材料。对在“禁现”区域内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十九条,由经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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