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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工程领域绿色采购指南将破蛹而出

2019-5-17 11:25| 发布者:admin| 查看:174| 评论:0|来自:[db:出处]

新型砂浆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绿色采购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落实绿色采购相关规定,优先选择被评定为绿色(环保诚信企业)或蓝色(环保良好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至市法制办。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然而,如何在工程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前各地少有探索。此次征求意见稿由常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而成,被业内专家称为首个工程领域绿色采购指南。其所称绿色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中,应秉持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促进回收利用,优先采购和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选择环境行为较好的供应商或投标人,以及为供应商或投标人提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现阶段应实施绿色采购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等,采购人可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环保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

采购人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切实落实绿色采购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或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中对供应商或投标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

供应商或投标人的环境行为主要依据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被评定为绿色(环保诚信企业)或蓝色(环保良好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评标时可予以加分;谨慎选择被评定为黄色(环保警示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评标时应当予以扣分;禁止被评定为红色(环保不良企业)及红色以下的企业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应提供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材料。

此外,对未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在采购过程中也应考虑其环境管理状况。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环保部门“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其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或投标人在以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污染投诉或环境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落实绿色采购要求的,评标时应予以扣分。对未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应提供企业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材料。

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绿色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供应商或中标人未执行绿色采购规定的,责令其整改,督促采购人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发现的问题纳入供应商或中标人档案;对采购人未落实绿色采购规定的,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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