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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2019-5-17 11:30| 发布者:admin| 查看:272| 评论:0|来自:[db:出处]

摘要:各区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促进清海市预拌砂浆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城市“禁现”)工作步伐,根据财政部等《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 ...

各区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促进清海市预拌砂浆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城市“禁现”)工作步伐,根据财政部等《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政策,结合清海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实际,就落实产业扶持政策,促进预拌砂浆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的重要性

预拌砂浆作为新型建筑材料,是实施城市“禁现”的基础环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实施城市“禁现”,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实现建筑施工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市相关部门、生产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新兴产业的重要性,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市实施城市“禁现”夯实基础。

二、严格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促进预拌砂浆发展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新兴产业的扶持作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向发展预拌砂浆产业倾斜,实行验收审批制。

(一)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1.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科研经费补贴。
2.2011年底前建成投产,符合水泥工业管理体系的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资金补助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3.小型水泥生产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技术升级改造转型转产预拌砂浆技术改造补贴。
4.购置预拌砂浆散装物流设备补贴。
5.非水泥工业管理体系企业改造、扩建预拌砂浆生产线的不列入扶持范围。

(二)补贴补助标准
1.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补贴科研经费5万元。
2.新建年设计产能3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补助项目建设资金30万元或2年期50%的项目建设贷款贴息;新建年设计产能50万吨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补助项目建设资金50万元或3年期50%的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3.小型水泥生产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转产预拌砂浆,建设年设计产能30万吨(含)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线,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并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补助10万元。
4.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所在区、市应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作用,对新建项目给予配套扶助,额度不少于上述标准的50%。
 5.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规定配置预拌砂浆散装物流设备,购置标准移动筒仓50个(含)以上的,扶助购置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1部。

(三)申请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程序
1.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2.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标准对项目建设进行现场审查。
3.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提出扶持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资金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扶持计划拨付项目补贴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到位

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照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符合产业扶持条件和管理要求。
1.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和生产,接受财政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使用专项资金补贴补助购置的散装物流设备、预拌砂浆生产线等列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按程序报废,中途不得擅自变卖或转让。
3.使用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的企业转产预拌砂浆以外产品的,按年度10%核减后退还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帐户。
4.企业申请扶持配套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所购置的标准移动筒仓,应按照集中采购程序,在指定的生产厂家采购,保证使用率。
5.各区、市配套扶持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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