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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印发《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2019-5-17 11:25| 发布者:admin| 查看:163| 评论:0|来自:[db:出处]

日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及主体未验收的建筑工程,其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可以预见,在《通知》的推动下,淄博市预拌砂浆的发展将驶入快车道。

《通知》指出,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和物,包括湿拌砂浆、干混砂浆。今后淄博市将严格预拌砂浆企业准入。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交通状况、建筑规模等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规定资质方可生产,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预拌砂浆产品拟进入建筑工程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将基本信息录入“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资质、诚信和施工现场砂浆质量等方面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标准计量、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管理,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预拌砂浆企业不得另行设立分厂、分站、分生产线等。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按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或报价时,要按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报价,施工前应核查预拌砂浆企业资质、诚信登记、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对预拌砂浆留置试块并送检,施工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原则上不得使用袋装干混砂浆,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砂浆。监理单位要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无资质、无诚信登记、无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砂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报告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通知》确定,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和散装设备,以及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通过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扶持。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普通干混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运输设备应保持外观清洁,避免沿途污染。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处罚。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处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审退,工程不得参与“绿色建筑”和“柳泉杯”“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并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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