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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再塑龙江发散辉煌

2019-5-17 11:17| 发布者:admin| 查看:551| 评论:0|来自:[db:出处]

摘要: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酝酿之年。在做好今年散装水泥工作的同时,全面总结“十二五”所取得的工作成绩,深入谋划“十三五”发展意义重大。近两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黑 ...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酝酿之年。在做好今年散装水泥工作的同时,全面总结“十二五”所取得的工作成绩,深入谋划“十三五”发展意义重大。近两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黑龙江省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加大,受此环境影响,我省建筑市场低迷,水泥销售明显放缓,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供应量不同程度出现下滑,企业生产经营亏损面进一步放大,个别混凝土企业甚至出现关门歇业现象,导致散装水泥产业拉动地区经济发展动力明显不足,给散装水泥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面对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产生的阶段性矛盾和暂时性困难,黑龙江散装人不等不靠,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全力投身发散工作,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再塑龙江发散辉煌。

一、坚持依法治散,推动全省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

黑龙江省是较早开展散装水泥依法推进的省份之一。早在1995年6月29日,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实施了省级《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并于1998年、1999年和2007年作了三次修订。实践证明,提高水泥散装率必须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为此,黑龙江省散装办加快了散装水泥立法工作并取得实效。2010年10月25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发布实施了《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标志着龙江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全面进入了一个依法推进的发展时期。一是,进一步开展强制执行案件的相对集中工作,为遏制散装水泥违法案件起到震慑作用。《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发布实施后,散装水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案件大幅上升,但在执行阶段往往效果不是很好。针对上述问题,黑龙江省散装办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强制执行案件的相对集中审理执行工作。省散装办采取统一阅卷,集中审理市(行署)、县(市、区)散装办上报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省散装办按照批次统一报送省高院,并以省散装办名义申请异地执行。经省高院行政庭审理后指定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对有异议的基层报送案件,省散装办按照内部程序退案,并要求基层散装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案件的补充侦办和再报再审工作;确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主体不清等强制执行案件,省散装办要求基层散装办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案件变更、终止执行、撤案等决定。自《条例》实施五年来,黑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人库率85%以上,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涵盖高速公路、农村(通乡、村)公路、机场、高铁(客专)、地铁、电力、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等工程项目,年均开展行政强制异地执行案件300件以上,案值上千万元。二是,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发展。为了规范全省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省散装办抽调部分人员,起草了《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共六章五十三条。其中:第二章管辖,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与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散装水泥行政管辖权,这样的规定既落实了《条例》赋予上述两局的行政管辖权,又避免了日常工作交叉管理问题;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明确了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审理与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不仅设置了不予处罚情节、轻微违法处罚情节和较重违法情节,重要的是对上述情节进行了具体的量化,这样的规定不仅保护了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预防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

为了科学制定我省水泥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  “十二五”期间,省散装办委托黑龙江省建材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我省水泥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软课题研究,并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报告进一步论证,经地方政府确认后,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另外,  “十二五”期间,我省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信原发[2012]88号)、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12]176号)等文件。上述政策的发布实施,为营造和改善我省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环境,加快散装水泥事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推进措施,为散装水泥发展提供多渠道保障

近年来,我省水泥工业发展较快,年生产量连续三年突破4000万吨,但水泥散装率只有45%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此带来的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碳排放和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散装水泥发展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全省散装水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推进措施,改革传统散装水泥发展模式,培育新的散装水泥增长点。

第一,把提高“两率”作为突破口,强化责任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我省水泥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有较明显的提高。按照我省《“十二五”期间,全省水泥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通知》所发布的率值,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开展落实,加强行业目标责任考核,激发全行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全省散装水泥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当前,我省采用散装水泥行业三级管理考核工作体制,即省考核市(行署)、市(行署)考核县(市、区),通过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省、市、县散装水泥工作内涵,进一步量化工作目标,推进全省散装水泥工作的规范化进程。

第二,把“两禁”工作作为新时期散装水泥优先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提高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比例,适时扩大“两禁”范围,逐步推进县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水平。我省预拌混凝土发展是从省会城市、较大型城市发展起步,逐步深入县及城关镇。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乡镇一级。但在预拌砂浆发展过程中,社会呈现出观望、等待的僵持局面。为了打破这一尴尬发展态势,2013年省散装办组织有条件的的市地散装办主任,深入国内干混砂浆装备企业考察,就地开展对接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家参与干混砂浆发展。通过筑巢引凤,鸡西市、双鸭山市在考察过程中成功引进了3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并于2014年投产运行。齐齐哈尔市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已经进入了设备安装阶段;大庆市进入了建站征地阶段。不难看出我省砂浆“禁现”的试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黑龙江散装水泥“三位一体”发展模式指日可待。其实,为了加快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十二五”期间,黑龙江省散装办专此投入专项资金1650万元,扶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18家。其中,预拌砂浆企业4家。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全省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210家,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提前两年完成了“十二五”规划。64个县及县级市,除个别偏远的逊克、呼玛和克东3个县以外,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具备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能力,全省预拌混凝土生年产能达1亿立方米,预拌砂浆企业7家,产能430万吨,其中:哈尔滨市5家、鸡西市1家、双鸭山市1家。

第三,把农村散装水泥“双示范”工作引向新阶段。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省城市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基本成型,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做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工作,省散装办成立了县域发展科室,抽调精兵强将从事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同时,我省将农村散装水泥分成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开展“双示范”工作。其中,充分利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由县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主要推广职责;垦区、重点国有林区小城镇建设由省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主要推广职责。随着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垦区、重点国有林区小城镇建设进程加快,全省农村水泥年用量将有所提高,并呈逐年上升态势,发展散装水泥市场潜力巨大。近年来,全省深入开展农村散装水泥和垦区、重点国有林区散装水泥“双示范”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和人口较为集中的村屯开展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逐步提高农村散装水泥应用比例。

三、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深化散装水泥行政效能改革

“十二五”期间,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较为复杂,在应对市场变化的同时,省散装办积极开展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程序,建立监督监管制度中逐步走向深入。其一,下放行政审批权。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散装办将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市、县散装办。其二,削减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将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70%以上散装率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管理权限一并下放,全权交由所在地散装办监管。其三,开展权力界定。完成全省散装水泥行政权利责任的认定和公示,完成了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和边界权利界定。上报《黑龙江省散装水泥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专项资金征收程序》、《专项资金清退程序》、《散装水泥执法工作流程》等。正是由于这些办法和措施的推进,显著提高了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在面临近三年来经济下行压力,黑龙江省散装水泥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局面,尽管增幅不高,但基本保持平稳、渐进和螺旋式上升的发展局面。

总之,“十二五”期间,黑龙江散装人不辱使命,振奋精神,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切实增强做好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科学分析形势,准确把握机遇,推动全省散装水泥持续健康稳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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